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山企业应当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按照企业提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