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尾矿、废石、废水的综合利用,减少矿产资源在开发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得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废弃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