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矿山企业对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及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主体责任。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