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矿山企业应当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矿山建设项目竣工后,对配套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