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矿山企业应当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矿山建设项目竣工后,对配套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