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矿山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以及相应的主要参数。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