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矿山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以及相应的主要参数。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