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矿山开采应当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生产系统、生产作业环境、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等条件,执行不同矿种开采的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对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加强管理,确保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