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明确安全防范措施,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并及时整改。危及人员安全的,应当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防止事故发生。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