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对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