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责任区内发生涉林违法案件和违法行为及火灾、病虫害,护林员未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处理的,视情节给予扣发工资、解聘处分。

被解聘的护林员不得再次聘用。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