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严禁经营、加工、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自治县域内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实行木材经营加工入库出库台帐登记管理制度。入库凭证是木材运输证明,要填写日期、木材产地、树种、数量等,并加盖名章。凡不按规定填写台帐的木材,一律按照无合法来源的木材处理。

自治县域内禁止木制品颗粒、削片加工行为。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