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运输木材应持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木材运输证明,标明木材来源、运输起点、终点和经由路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运输证明的木材。

禁止自治县域内枝柴向域外运输。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