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在必要时间和地点,依法加强对过往运输木材、其它林产品的车辆进行流动检查。

检查人员应佩戴使用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标志和证件。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