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蚕场轮伐更新周期:从幼树成活开始,中刈蚕场2至5年,根刈蚕场4至7年。不到期限,不得轮伐更新。中刈蚕场5年以上、根刈蚕场7年以上未轮伐更新的,应当退蚕还林。

蚕农轮伐更新蚕场,应当经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并报请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蚕场轮伐更新批准证书。未经批准,不得轮伐更新。

每把蚕场每年轮伐更新面积不得超过单把蚕场面积的四分之一。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