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各类安全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设置明显的提示或警示标志。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运转。

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旅游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