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经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符合自治县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