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第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鼓励民间、社会资本参与旅游项目开发,支持利用田园、荒山、林地、民俗风情等农村特色资源,发展"农家乐"、"沟域游"、"生态游"等乡村特色旅游产业。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房屋或者其他资源开办民宿旅游。旅游民宿的建筑、设施设备和经营服务应当具备必要的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卫生和生态等要求, 其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