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入市交易的桓仁山参,须经认定的人参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方可贴上统一标识。

经检测后的桓仁山参产品及原料,实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标志联用。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