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加工和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抽查,被抽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进行抽样检验,不收取任何费用。

监督抽查检验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