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处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尸的,由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