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隐瞒不报的,由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