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