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牵引带,未能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影响环境卫生,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公共场所,单位饲养犬只离开饲养场所未装入犬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