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犬类经营性养殖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