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个人养犬超过限养数量或者违法饲养烈性犬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