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就业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