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侵占公共绿地种植农作物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3000元罚款;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畜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