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停车和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的,处100元罚款;违反规定鸣笛的,处5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超速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违反规定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载物的,处30元罚款;逆向行驶的,处20元罚款;违反规定停车和载人的,处1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30元罚款;闯红灯的,处1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