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华侨子女的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华侨子女可以就读本市学前教育机构和义务教育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入园、入学同等待遇,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就读手续。华侨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华侨学生的父母出国前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本市户籍的,华侨学生可以参加本市高中阶段招生考试,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