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华侨在国内的眷属,依法享有出国探亲的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侨眷职工出国探亲是指与配偶、父母、子女之间的团聚,探望父母和探望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华侨在国内的眷属,因私事短期出国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其假期及工资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