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六条有效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