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七条有效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