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