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八条已修改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