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九条已修改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