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七条已修改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