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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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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已修改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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