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条已修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