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航运交易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交易范围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