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航运交易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停市时不报告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