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航运交易所违反本规定,接收不符合会员条件的企业入会的,随意开除会员的,或者明知会员超经营范围从事交易而不予制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