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将运价报备案或者不执行报备案的运价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开航线,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