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会员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员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