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机构第七条有效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军工任务的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对本地区的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二)根据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负责本地区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三)监督检查和协调本地区的国防计量工作;(四)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