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国防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对军工产品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