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标准第十二条有效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军工任务的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