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检定第十三条有效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性能评定、定型鉴定和保证武器使用安全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实行计量检定,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