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四章 安全检查第二十九条有效外交邮袋免予安全检查。外交信使及其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