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四章 安全检查第二十八条有效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接送旅客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候机隔离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