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第二十五条有效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禁烟区吸烟;(二)抢占座位、行李舱(架);(三)打架、酗酒、寻衅滋事;(四)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五)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