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四章 安全检查第二十六条有效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和其他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准登机,损失自行承担。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