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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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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有效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和其他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准登机,损失自行承担。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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